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洪旭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纵洋,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王展,被告洪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该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腾讯官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新浪、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顶部通告栏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150万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简称涉案游戏)是由韩国Nexon集团旗下Neople公司独立开发,并由两原告在中国大陆运营的一款横版格斗网络游戏,该游戏于2008年在中国上线以来深受广大游戏玩家的喜爱。截止2018年年底,《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500万,累计注册用户超过3亿。两原告近期发现,被告长期以来利用外挂程序通过向涉案游戏用户提供组团、带打等服务,妨碍、破坏涉案游戏的正常运行,并获取大量非法收益。截至起诉日,被告共计组建千人飞机群5个,服务涉案游戏的玩家人数超过5000人,日均组建的飞机团队伍约300支。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并给两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洪旭辩称,首先,其虽开设了五个飞机群,但人数没有达到原告诉称的5000人,飞机团里的很多人也只是用来充数的,并非实际服务的用户人数。其次,原告主张的150万元赔偿数额要求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也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六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均表示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原、被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据授权书的约定,腾讯计算机公司有权以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制止、打击侵犯该游戏合法权益的侵权、盗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包括线上和线下)。据产品经营需要,腾讯计算机公司与腾讯数码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署《共同运营确认书》,确认涉案游戏由双方共同运营,双方对他方侵害涉案游戏经营的行为,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被告洪旭从事了利用外挂程序帮助玩家通关升级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性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系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依托于原告经营的涉案游戏及拥有的玩家资源所提供的有偿带打服务,使得普通游戏用户在无需投入相应金钱、时间获取通关所必要装备和战力,即能够以低成本快速通关,这种寄生于涉案游戏内的经营行为,将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利益,而被告可从中获益,因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与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从竞争利益角度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涉案《地下城与勇士》经原告多年经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大量活跃玩家。2.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原告经营、维护涉案游戏所投入的成本及预期经济收益的影响较大。3.被告在涉案游戏内提供组团带打服务持续时间较长、获取的收益数额较为可观。在案证据显示,除游戏币方式获取的收益外,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由微信、支付宝途径获取组团带打收益即达到343623元。4.对于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证据材料众多,原告确因本案诉讼产生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综合考量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市场热度、被告洪旭所从事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00元。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是否具有不当性,应从该行为的具体模式及网络游戏行业的特点出发,综合考量该行为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认定。行为人在游戏中利用外挂程序、大规模提供组团带打服务的行为,违反其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侵害权利人商业利益与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聚好玩公司在其主办并运营的“8868租号”网站及app上,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出借原告的游戏账号,从中抽取佣金、收取提现费用获利,并以此吸引用户下载使用其产品;被告水煮公司为“8868租号”网站及app的收款方,为其业务的开展提供支付支持,且被告水煮公司为被告聚好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作为游戏账号增值服务平台,明知网络游戏行业禁止游戏用户交易游戏账号的行业通用处理规则和商业模式,仍组织、诱导、帮助他人出租、转让、出借原告的游戏账号,恶意破坏和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模式和经营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游戏秩序,危害游戏安全性和游戏体验,损害了原告合法商业利益和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认为,8868租号平台网站的主办单位和收款方均是被告聚好玩公司,而8868租号APP中的收款方为被告水煮公司,同时鉴于被告聚好玩公司是被告水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院认定涉案8868租号平台由二被告共同经营。
对于二被告搭建8868租号平台鼓励用户出租原告游戏账号,为原告运营游戏的游戏账号出租提供平台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首先,原告的《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服务协议》、《QQ号码规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隐私政策》、游戏规则及其修订版本中均有关于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账号的约定,在涉案《8868租号服务协议》中亦有类似约定,前述约定合法有效,而且,8868租号平台曾就该平台内存在用户通过平台出租腾讯体育会员、腾讯动漫会员账号一事发布致歉公告向原告致歉,故被告对用户不得出租原告的游戏账号是应知的,其仍然为用户出租原告游戏账号提供平台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次,被告客观上开设了涉案8868租号平台,通过其租号平台上设置抽奖、平台奖励、扶植政策等手段,鼓励原告游戏用户违背与原告之间用户协议的约定,将其游戏账户置于其运营的涉案出租平台中进行出租,且在为原告的游戏用户提供交易服务的过程中收取佣金和提现手续费,以商业化的运作获取收益;第三,从行为结果看,被告通过涉案8868租号平台提供原告游戏账户的出租服务的行为,会造成原告游戏注册用户数量减少,用户在游戏中充值消费的概率下降,此外,还会造成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的游戏水平与账号信息不一致,从而破坏原告游戏的平衡性、公平性和用户体验。因此,被告搭建8868租号平台鼓励用户出租原告游戏账号,为原告运营游戏的游戏账号出租提供平台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案涉游戏经营者付出大量成本、积累大量游戏用户,被诉侵权人使用外挂程序提供有偿带打服务的行为寄生于涉案游戏,让带打的玩家只用付出极低经济支出即可达到快速通关难度较高的副本并获得丰厚奖励的游戏效果,直接影响游戏经营者与普通玩家存在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普通玩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增加了经营者的维护游戏秩序的运营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