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钱某破坏军婚案
被告人钱某,男,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与陈某发生关系,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系陈某生育二子的生父。
2022年8月,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案件。军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军婚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理解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同居”。一是看是否较长时间段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生活、经济联系密切,从而符合同居实质要素;二是看是否造成婚姻破裂、堕胎、生育子女等严重后果,从而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除此之外,还要精准认定行为危害性,从严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稳定、伤害军人情感的行为,并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体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靠前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被害军人实际困难,以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等多元化帮扶措施解忧纾困;加强与部队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害军人思想工作,帮助军人安心服役。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破坏军婚的存在对军队的纪律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军队是一个严密有序的组织,维护军队纪律对于部队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本案中,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与其发生关系,对军人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对于双方公开化的家事代理,表现出其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性,此破坏军队稳定与社会风气的行为应受到严惩。
被告人江某某,女,2021年3月下旬,江某某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帖子,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一.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任何亵渎和诋毁。
二.准确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三.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本案办案过程中, 发现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英烈近亲属起诉,也有检察院作为兜底,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要有边界。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任某某,男,个体人员。
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共同成立某资源回收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及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任某某等上家非法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销售,韦某某负责进货。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仓库内查获大量军服,经抽检为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查,韦某某、苏某某向任某某非法购买军服累计126吨,支付款项共计110万余元,任某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
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
二.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
1.《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款: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国家安全事关重大,军队尊严不可侵犯,根据我国《军服管理条例》,军服象征着军人的威严,民众的信任,非武装人员不能穿制式军服,否则将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