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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邻居弹琴长期噪音扰民,申请诉前禁止令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2-10-21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88次

一、邻居弹琴长期噪音扰,申请诉前禁止令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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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因长期受到邻居弹奏钢琴的“噪音侵扰”,高龄孕产妇徐女士在多番协商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前禁止令申请,申请禁止邻居胡女士在与其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


徐女士与胡女士系毗邻而居的相邻关系人。据徐女士反映,自2021年11月胡女士搬入后,即开始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三角钢琴练习演奏,还伴有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直播钢琴课程、在自媒体平台上传钢琴演奏视频进行展示宣传等行为,而其弹奏钢琴的房间与徐女士家两间卧室仅一墙之隔。徐女士本身系高龄孕妇,自孕四周起便深受胡女士弹奏钢琴的噪音影响,为此,徐女士及家人曾不止一次登门与胡女士协商,希望对方能降低钢琴演奏对四邻生活造成的干扰,但均未达到协商一致的满意结果。直至2022年7月,由于徐女士产子后其与新生儿更加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立案庭法官在收到申请后,首先向徐女士详细了解了噪声侵扰的经过及具体情况,审查了徐女士自行录制的钢琴演奏时室内情况的视频、分贝器监测到室内音量高于55分贝的截图以及胡女士在自媒体上传的在家中弹奏的视频等材料。为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又前往徐女士家中实地勘验,并向其他邻居、居委会和民警了解相关情况。


2022年8月18日,承办法官来到胡女士家中现场了解了钢琴位置、是否采取隔音减音措施、弹奏时产生的音量等情况后,认为徐女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胡女士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弹奏钢琴已足以达到干扰徐女士正常生活、休息的程度,故向被申请人胡女士签发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责令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将尽快将钢琴挪移至其他非共用墙壁的房间内,并加强隔音等其他有效措施。


2022年8月23日,胡女士已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屋空间,并申请解除禁止令。随后,法院核实现场环境,并与申请人确认未继续发生噪音侵扰行为后,出具了解除禁止令的裁定。


法官心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李珑


随着我国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老百姓的“安静权”也日益受到重视。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亮点之一即在于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在超标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可以说最大程度的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前案中“诉前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本质上,诉前禁止令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伸适用,也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了第三种救济途径,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律师点评:诉前噪声禁止令作为行为保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创新之举,其发出有利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拓宽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有助于促成纠纷解决,是对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


二、狗被狗咬伤、咬亡,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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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宠物遭受侵害以致伤亡,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君今日推送两篇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日,李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犬链、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致柯基受伤,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花费医药费3853元。事后,李某多次找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携大型犬出户遛放,未拴犬链且未戴嘴套,违反管理规定,并导致李某的柯基被咬伤,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李某而言,柯基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其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李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王某赔偿李某损失385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陈某的女儿购买一只茶杯泰迪犬,取名“小美人”,小美人身材短小,红棕色毛发,十分可爱。更巧的是,小美人的“生日”和陈某女儿的生日是同一天,让陈某一家觉得小美人是上天送给他们的礼物,对它关爱备至,给她吃最好的狗粮,经常带它去宠物店做洗护和修剪。一转眼近八年,陈某一家对小美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2020年9月12日,陈某将小美人送到宠物店进行日常洗护和修剪,后店主告知陈某因宠物店店员看管不到位,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将小美人咬死。


后陈某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向法庭表示小美人被咬致死以及后事处理,使其全家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要求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购买宠物费用、丧葬费、狗粮费用、剖腹产费用、疫苗接种等医疗费、洗澡美容费用、律师费等,以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调解


经过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宠物店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并书面致歉。陈某表示将此款全部捐赠。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多元化,在注重物质利益保护的同时,人格利益保护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第二款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则,保护的均是人格利益。


当自然人将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中,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灭失或毁损势必会对自然人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救济手段,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不是当事人诉请就能获得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的精神不快、不适、惊吓等情绪并不足以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


因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此种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

  • 二是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损害的行为是侵权人实施的,即对物有侵害行为;

  • 三是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毁损灭失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否严重,可综合考虑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被侵权人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是否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等认定;

  • 四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与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损害和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 五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来源:本文综合来源“永川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转载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律师点评: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在法律上也只能作为饲养人的财产予以保护,并不是对饲养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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