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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学校、教辅机构等从事教育行业人员实施侵害未成年行为,除却刑事责任外是否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516次

一、全国首例!教师多次猥亵女童被判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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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任职于北京市某小学,在担任本市本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开设多个课程为校内外学生教授,在此期间王某某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因环境封闭、人员少、家长不适合陪同等条件下,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海淀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八条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一条  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法官心语

海淀法院表示,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及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要尊重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案发时,王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该案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亦能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治亮点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

来源:新京报

律师点评:《意见》的出台有力延伸了对犯罪者的惩罚,严格禁止有前科的人再次进入教育行业,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的举措是公平正义的彰显。唯有对以身试法者的“硬手腕”,才能最大程度的抚平受害者的身心创伤,回应社会大众的对公正审判的渴求,捍卫社会正义、让悲剧不再重演。此外,这也有效延伸了对未成年的保护,预防犯罪远比事后追责更有价值。行业禁止制度就是要最大程度降低未成年受到侵害的可能,还祖国的未来一个阳光积极向上的美好童年。



二、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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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院: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是涉外程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大意义。适时调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更有利于形成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民商事审判格局,更好的锻造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官队伍,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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