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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公民信息的“护身符”-《个人信息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75次

一、泄漏个人信息,光“刑”可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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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了“夜生活”APP的安卓端、IOS端和服务器端。该款APP以美女图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的网络用户点击,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获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手机通讯录并上传至服务器保存,后又被他人下载用于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该款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被告邹某、韩某分别从中获利3万余元、15170元。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2年10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被告邹某、韩某开发部署的APP未经许可,获取并上传用户的通讯录信息至服务器,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韩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不特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被告邹某、韩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被告邹某、韩某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邹某、韩某按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两被告的获利金额能够明确区分,法院确定邹某、韩某分别承担损害赔偿金30000元、15170元。邹某、韩某的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邹某、韩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心语


本案中,被告邹某、韩某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来源:杭州中院

律师点评:自《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至今,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日益火热。“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是真正立法目的的核心。现阶段,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限于损害赔偿金,而是借助公益诉讼的“手”,让相关责任人认识到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对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二、严禁行业黑幕便利,给违规成本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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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傅某某、卢某某在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某手机卖场担任卖场员工。三人在工作时结识了一名男子,得知在网上从事“接码”生意可以牟利,经谋商后,以来店咨询和办理手机业务的人员为目标,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上班期间为客户充值、办卡等业务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通过特定微信群提供给他人用于京东等软件注册账户,在收到注册的验证码后,又将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提供给他人完成注册,从中共同非法获利7800余元。所谓“接码”生意,就是将到店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码发送到指定的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报酬。


南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傅某、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沈某、傅某、卢某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受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法官心语


出售手机验证码是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是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本案中,手机卖场店员作为行业“内鬼”利用客户信任,在办理业务时偷偷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出售供给后端注册各类网络账号,成为不法分子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的“基本物料”和“基础工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手机在修理、缴费等需要他人进行操作时,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范畴,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浙江法制报

律师点评:行业应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规范用户数据管理和操作规范,以防止数据的泄露、窃取、篡改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司法实践对相关企业保护用户隐私数据要求较高,若企业未能证明其采取必要措施对信息安全的保护,也会认为企业存在过错。


三、聚焦人脸识别应用,法院发送司法建议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间,因渠道分销判客需要,海宁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作为房产项目合作分销公司,在项目售楼部安装并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告知用途的情况下,该公司以摄像头自动采集进入售楼部消费者的人脸信息,通过人脸识别后台系统查看客户来访时间和中介报备时间来确定客户来源,从而决定是否需要给客户的中介单位发放佣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秀洲法院认为,面部识别特征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该房产经纪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秀洲法院向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对海宁某房产经纪公司在销售的房产项目中非法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责令海宁某房产经纪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数据库中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云底库照片删除;三、是对辖区内房屋楼盘、汽车销售等领域商家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摸排并严厉打击。收到司法建议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核查,后对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同时要求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已采集个人信息数据库予以删除。并再次对辖内房产楼盘、汽车销售等领域商家关于非法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同时做好普法工作。


法官心语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对人脸信息的自动化处理,实现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或者预测分析个人特征等目的的一项生物识别技术。具有准确性高、交互性强、识别简便、高效迅捷等识别优点,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会引发技术滥用与法律争议问题。


就经营者而言,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充分履行人脸信息处理的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个体的信息自决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现阶段各类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主动下载国家反诈APP,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管理,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遭遇个人信息被泄漏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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