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马某某担任高级总监负责电视剧版权采购以及自制剧采购工作。2014年2月1日,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某自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要求马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本案仲裁和诉讼的实际审理期限加上12个月,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且不超过二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向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双倍返还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确认马某某无需继续履行对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杨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处从事家庭宽带装运维工作。杨某与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
2022年1月12日,杨某向甲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请求。2022年1月28日,甲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交接内容包含“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及限制时间(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工资的结算”,杨某在工资结算接收人栏及本人签字确认栏签名。
2022年1月30日,甲公司向杨某转账2590元,用途显示为“2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杨某将该费用退还甲公司。2022年2月23日,甲公司以诉请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裁决:杨某支付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554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杨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令杨某无需支付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5400元,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子非鱼说劳动法
律师点评:不同于竞业禁止,竞业限制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审慎考虑是否有必要,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非适格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也按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补偿金的。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