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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对电商“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22-03-25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558次
一、新司法解释宣告“签收即认可”无效,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



针对网络消费乱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直接宣告五类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商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电商承担;电商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电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鉴于网络世界中的霸王条款五花八门,第五类的兜底条款有足够威慑力,有助于打击网络消费中各类滥用格式条款、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


“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从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到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尺度。消费者网购时再遇到电商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法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中,消费者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看到出售“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信息,经与卖家确认系全新官方正品后付款下单。收货后,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是假冒产品。法院审理查明,卖家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卖家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据此,法院认定卖家行为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判决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办理商事登记的卖家固然是经营者,未办理商事登记但事实上开展商事活动的卖家也是经营者。”刘俊海说,为精准锁定网络消费中的二手商品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认定销售者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时,综合斟酌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和收入等情况而定。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等,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较为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来源:经济日报

律师点评: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司法解释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引导新业态从业者规范经营。


二、最高法发布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1997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该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据介绍,司法解释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其中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该司法解释规定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相应改进,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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