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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施行,明确七种行为算欺诈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997次
一、禁止价格欺诈新规本月起施行,明确七种行为算欺诈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根据《规定》,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属于价格欺诈。


《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商品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


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粮食主产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社

律师点评 :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规定对于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更加灵活。


二、以案释法 | 二房东拖欠房租,原房东要求解约,次承租人怎么办?



在房屋租赁市场活动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机会与房屋产权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从承租人(“二房东”)处转租的方式获得经营。如果二房东不按时交纳租金构成违约,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此时,作为下游的次承租人该怎么办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2012年12月,出租人傅某与承租人远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约定:傅某将远洲城市广场207号商铺出租给远洲公司统一经营,租期12年,远洲公司可以通过转租将商铺另交他人实际运营管理;远洲公司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傅某有权终止合同。


次年7月,远洲公司与唐某(次承租人)签订《远洲城市广场租赁合同》,将傅某的商铺转租给唐某经营快餐店,租期10年。此后,唐某出资对商铺进行装饰装潢开展经营,并按期向远洲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


2018年3月,傅某提起诉讼,以远洲公司拖欠租金长达一年为由,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并要求远洲公司及实际经营人唐某交还商铺。


诉讼中,唐某提出:自己作为次承租人已按时向远洲公司支付租金,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傅某与远洲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势必导致唐某无法继续经营,对商铺的装修投入也将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傅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唐某还表示,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代远洲公司向傅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远洲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六个月,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次承租人唐某并未实际履行代付行为,不足以抗辩傅某的合同解除权,遂判决解除傅某与远洲公司的《商铺租赁管理合同》,远洲公司、唐某向傅某返还远洲城市广场207号商铺。



在有效的转租合同关系中,作为商铺实际经营者的次承租人尽管诚实守信恪守合同,但在承租人(即二房东)对出租人拖欠租金构成违约时,次承租人仍然面临着被提前解除合同、终止营业的困境。此时,次承租人该怎样化解危机?


根据民法典第719条规定,在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为了防止合同解除造成自己营业受损,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以此实现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达到维持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继续履行的效果。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法官提醒

次承租人在代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 代付意思表示的明确性

在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若想阻却租赁合同被解除,应当直接、明确地向出租人作出愿意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意愿,而不应对此含糊不清、有所保留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上述案例中,唐某虽然表示愿意代远洲公司支付租金,但在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时,有关要求代付租金的段落内容上又被打上了表示删除的“×”标识,诉讼中也没有再当庭坚持要求代远洲公司向傅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因此,唐某的代付意思表示不够明确具体,无法达到阻却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效果。


2. 次承租人代付租金

不具有可议价性。也就是说,次承租人应当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代付,而无权对代付金额提出异议,否则便无法实现出租人按约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阻却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出租人同意与次承租人进行议价协商的情形除外。


上述案例中,唐某认为傅某与远洲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租金过高,请求法院对其代付的租金标准予以调减。在出租人傅某拒绝的情况下,自然也无法阻却租赁合同被解除。


3. 代付意思表示的实践性

即次承租人的代付行为应当即时兑现,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出租人支付、向共同约定的第三方支付或者依法提存相关款项等,而不能是仅停留在主观意愿上的“空头支票”,否则即便符合前面两个要件,仍然无法阻却出租人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唐某虽然提交了愿意代远洲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书面意见,但并没有实际履行代付行为,其主张的代付仍停留在意思表示层面,不足以对抗傅某的合同解除权。据此,生效判决不采纳唐某的意见,支持了傅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是有着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16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19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来源:江苏高院、杭州中院

律师点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个主体之间涉及到了两个租赁合同。首先应尽量与出租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避免陷入转租模式的不利地位;其次在转租过程中,要仔细审核本租合同中是否允许转租以及转租的期限、范围,并积极与出租人取得联系,以便出现损失时能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二房东索要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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