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近百元的动态及行业动态
百元周讯丨网络主播与新媒体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39次

一、以“经纪合同”为名,坐“劳动关系”之实。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2日,赵某某与浙江BL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L数字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约定赵某某将自身商业活动委托给BL数字公司经营、代理,赵某某接受BL数字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直播;赵某某直播取得的收益扣除税款等费用后按BL数字公司90%、赵某某10%的比例结算。赵某某入职后,BL数字公司通过钉钉系统对赵某某进行考勤。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BL数字公司按月向赵某某转账支付4900元至5800余元不等,款项交易描述为“工资”。后赵某某以BL数字公司欠付劳动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后提起诉讼。


法官心语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与BL数字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目前,网络主播主要有以下3种工作模式:一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签订合同,成为直播平台签约艺人;二是主播在直播平台通过注册进行直播,获取收益;三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由经纪公司安排其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本案符合第三种工作模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具体分析。


(1)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接受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是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主要表现为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内,在单位的指挥下提供劳动。经济从属性重点在于劳动者并非为自己的经营劳动,而是为了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劳动,劳动者以劳动交换而获得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直接的特征是单位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发放。


(2)认定劳动关系的分歧。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网络主播具有更多的自主性,网络主播在劳动时间、地点、方式和劳动工具等方面受约束的程度降低。网络主播复杂的收入情况导致对经济从属性的判断存在障碍。而且,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以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使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披上了“民事合同关系”的外衣。鉴于以上因素,司法实务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从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对法律关系的认定也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劳动关系,对主播适用劳动法律保护;另一种则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认定劳动关系的路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但合同名称、条文表述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而应以用工实际为认定依据。赵某某接受BL数字公司的考勤管理,BL数字公司每月通过钉钉系统生成赵某某的考勤记录,且赵某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由BL数字公司决定,可以证明赵某某在工作中接受BL数字公司管理与支配的事实。双方约定按比例分配结算,但实际并未按照约定结算经营收益,BL数字公司按月向赵某某发放工资,赵某某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来自经纪公司自行确定的数额,而非源自直播活动产生的收益,赵某某也无须承担风险,这与民事合同合作共赢、共担风险的精神显然不同。因此,从实际履行来看,赵某某与BL数字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新型劳动关系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但万变不离其宗,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可从从属性角度进行审查,应结合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考勤、考核管理、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监督、收入来源是否具有独立性等进行综合评判。


二、如何界定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陈某加入某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直播期间不准玩手机、不准全程无交流等均作了要求。后陈某认为某海产品经营部无故降低其销售成品的提成比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产品经营部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请。某海产品经营部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遂提起本案诉讼。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陈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是某海产品经营部的主营业务之一,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微信群对相关业务工作作出安排并部署,对陈某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日照中院认为,陈某直播账户及直播场所、时间均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所有或确定,某海产品经营部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销售总额的比例给付陈某提成,并按照陈某出勤天数每日给付100元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并判决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心语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某海产品经营部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陈某到某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直播账户及直播场所、时间均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所有或确定,某海产品经营部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某所从事的网络直播销售工作是某海产品经营部销售产品的方式之一,系其经营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销售总额的比例给付陈某提成,并按照陈某出勤天数每日给付100元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网络主播使用自己的账号进行直播带货,直播时间、场所以及直播的内容和方式主播可自行决定和控制,主播并不接受带货公司的考勤、日常管理,不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还有的主播与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收入来源取决于第三方观众的打赏数额。上述情形下,网络主播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人身隶属及经济从属性相对较弱,一般不宜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 最新动态
    03/29
    2024
    百元周讯丨未成年人在校发生冲突受伤,由谁担责
    客路青山外,行舟绿水前。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
    03/22
    2024
    百元周讯丨“金三银四”求职季 遇到竞业限制怎么办
    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
    03/15
    2024
    百元周讯丨开这种盲盒,“被坑”怎么办?
    今日偏知春气暖,虫声渐透绿纱窗。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
    03/08
    2024
    百元周讯丨关注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守护一家平安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
    03/01
    2024
    百元周讯丨父母离婚,孩子的压岁钱归谁?
    寒随一夜去,春还五更来。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
    02/02
    2024
    百元周讯丨解决恼“薪”事,安“薪”过好年
    渐行渐远渐无书,且听且吟且从容。本周我们将分享如下资讯,供您学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