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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面对网络暴力,如何“保你平安”?
发布时间:2023-04-07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387次
一、微信传播“莫撒野”,侮辱他人要担责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情分析

因相关事件及视频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蔓延,案件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12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1月20日,余杭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郎某、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诽谤案件不同,通过网络诽谤他人,诽谤信息经由网络广泛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易对被害人的生活、心理造成不能逆转的伤害。


二、“网络暴力第一案”



案情介绍

王某1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1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某1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某1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1的“人肉搜索”,使王某1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某1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某1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某1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某1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王某1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某1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某1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某1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某1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某1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某1的隐私权。

大旗网披露王某1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某1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某1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某1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某1的正常生活、使王某1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某1隐私的行为致使王某1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近年来,因互联网社交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部分网民有不同意见就出言相讥、为发泄情绪而言论偏激、为个人利益而假借舆论监督发表煽动性言论,演变成网络暴力进而时不时地刺痛人们的神经。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爆的受害者,不管是平民百姓,互联网机构都应遵守道德的底线,既不要让自己成为“无冤背锅的受害者”,更不要成为“残忍的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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