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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赌博陷阱”勿踏入,发家致“负”一念间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384次
一、微信群抢红包,也是赌博吗?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心语

法官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传统赌博关于“场地”的界定,现阶段已经不能够完全囊括。新媒体发展项下,要灵活应对“开设赌场”的方式方法,才能实现更良好的打击犯罪效果。


二、穿上“马甲”的“赌博之债”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8日,童小虎(化名)以唐小凤(化名)向其两次借款共计15万元到期未偿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唐小凤清偿本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16年6月唐小凤向童小虎出具的两份借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判决唐小凤向童小虎清偿借款本息。


“我是在童小虎开设的麻将馆打麻将输的钱,童小虎看我欠了一堆赌账,就给我把欠别人的赌账清了,写了两张借条喊我签字,我没有从童小虎那拿到过一分钱,法院对这样的赌账还要保护吗?”唐小凤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心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唐小凤所欠之债是否是赌博之债,所涉债权债务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为了牟取暴利,赌博场所的经营者会利用参赌人的投机侥幸心理,以发放筹码、提供赌博资金等方式引诱赌客参与赌博,通过抽成、高利放贷等模式获取不法利益。该行为不仅危害社会治安、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极大的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指数的提升。


为了使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合法化,赌博场所经营者、赌债债权人经常会通过他人代为清偿,债权转让等方式,故意为赌债附加另一层法律关系,试图达到将不合法的赌债合法化的目的。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联合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查明童小虎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且童小虎明知唐小凤欠他人债务系赌博之债的情况下,仍通过代为清偿的方式,试图将赌债合法化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并依法改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检事儿

律师点评: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是却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赌债又是一种非法债务而且一般而言,债务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赌债应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李某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2.3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作为证据。开庭过程中,李某表示,张某主张的借款实则为二人打牌时其所欠的赌债,借条的具体内容为张某书写,自己是在张某施压下于借条上签字。张某起初并不承认其主张的款项系赌债,但在法官的巧妙盘问下,张某逐渐答非所问,露出了破绽,最终承认其主张的款项确系赌债。法官遂当庭对张、李二人的赌博行为进行了教育,二人均表示认识到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法官对于张某的虚假诉讼亦给予当庭训诫,张某也认识到了其以民间借贷为名主张赌债的行为亦系违法,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法官心语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关于公诉良俗的相关规定,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亦是无效债务,赌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诉权和请求权,若以赌债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而若以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名义向法院主张“赌债”,则将构成虚假诉讼,同样系违法行为。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名为民间借贷合同而遮掩赌博债务,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因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四、未创建赌博网站,为何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北京汇融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罗龙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了北京龙汇联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汇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熙坤。龙汇公司负责为网站(以下简称龙汇网站)的经营培训、维护和发展客户。周熙坤利用上海麦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聘请讲师、经理、客服等工作人员,并假冒上海哲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在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接收全国各地会员注册交易的资金。龙汇网站以经营网络二元期权交易为业,通过招揽会员登录网站以投注指定时间段内“涨”或“跌”的方式参与赌博。会员在龙汇网站注册并充值后,下载安装MT4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龙汇网站自制插件,选择某一外汇交易品种和到期时间,下单交易金额,并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买定离手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止损止盈,若买对涨跌方向即盈利交易金额的76%-78%,若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全亏,盈亏情况不与外汇实际涨跌幅度挂钩。2017年1月,陈庆豪受周熙坤聘请为顾问、市场总监,从事日常事务协调管理,维系龙汇网站与高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出席“培训会”“说明会”并进行宣传,发展会员,拓展市场。


法官心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龙汇“二元期权”交易是否属于赌博行为,龙汇网站是否是赌博网站及陈庆豪担任龙汇公司“中国区域市场总监”的行为定性。龙汇网站是赌博网站,龙汇“二元期权”交易是赌博行为。根据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等法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龙汇“二元期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是合法、规范的期权或金融衍生品,在形式上其未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并游离于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之外;龙汇“二元期权”的实质是创造风险供投资者进行投机,不具备期权规避价格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陈庆豪担任龙汇公司中国区域市场总监,从事日常事务协调管理,宣传推广龙汇“二元期权”,发展新老会员和开拓市场,属于《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来源: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点评:本案中,陈某虽未创建赌博网站,但是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依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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