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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09次

一、未成年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情回顾

小思、小乐(化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二人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爷爷、奶奶除了务农之外,无其他劳动收入,抚养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艰难。小思、小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的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二人的母亲承担月生活费500元/人,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判决生效后,小思的母亲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经调查发现,小思母亲患有疾病,没有劳动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官心语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小思、小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两名未成年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了每月400元/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600元/人的困境儿童保障,并号召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伸出援助之手,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两名未成年人捐助2000元,社会爱心人士捐助3000元,两名未成年人居住地乡政府、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捐款捐物、上门走访等方式提供帮扶,一些社会组织还送去了慰问品。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已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救助后,射阳县人民法院始终牵挂着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状况,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呵护两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针对两名未成年人的母亲与爷爷奶奶的心理隔阂,通过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行的方式,让双方体会到各自生活的不易,最终握手言和。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专项补助、号召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大家庭的关怀送到两名未成年人心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心关爱困难人群。


二、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法官心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胡小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法官心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


四、未成年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被告马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被告马某甲、夏某某系马某某亲生父母,现已离婚。2022年9月6日,马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倒地受伤。因胡某某年事已高,经送医治疗,于2022年9月7日不治身亡。2022年11月1日,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父母支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对剩余损失拒不赔偿。且夏某某认为其已支付了部分费用,与马某甲离婚后马某某由马某甲抚养,应由马某甲赔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心语

本案中,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双方虽已离婚,但二被告系被告马某某亲生父母,仍为马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马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马某甲、夏某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本院判令被告马某甲、夏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来源:西乡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未成年人虽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仍要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本案中虽然父母离异,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割裂,双方均要对其子女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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