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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287次
一、李某与蔡某劳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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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李某通过劳务市场找到女性农民工蔡某,约定蔡某为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同年9月27日,蔡某受李某雇用,到怀柔区一村民家中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在进行房屋吊顶操作时,蔡某自梯子坠落,经医院诊断为手臂骨折,需手术治疗。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期间,蔡某住院治疗,其间医疗费由李某垫付。2023年初,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损失。


法官心语

法院认为蔡某按照李某的指示,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按照要求提供劳务,并且由李某根据劳务提供情况向蔡某支付报酬,可以认定蔡某与李某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虽李某主张其与蔡某系平等合作关系,但并未就此提供充足证据,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蔡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不当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工具受伤。对此,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过错。蔡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当使用工具,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需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


律师点评:

一般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独自承担意外风险,定作人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承担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中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规则并不相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劳务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即为否认建立一般劳务关系,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因此首先需要对劳务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应当审查以下要素:1.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3.是一次性或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4.是以劳动时间计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5.当事人所提供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接受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在具体认定时,法院需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进行综合审查分析,不应局限于某一项要素作出判断。


二、榆林市华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常奋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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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克如受常奋岗指示,驾驶自有的三轮车将剩余的水泥浆拉运至自家院落外进行路面硬化,行至其自家院落外时坠崖受伤。当时一同往刘克如家拉运水泥浆的还有常奋岗雇佣的另一名工人弓水平,一审中,法院询问弓水平时,其承认是常奋岗指示他和刘克如拉运水泥浆到刘克如家的。刘克如与弓水平拉运水泥浆系因为工程队与村民发生矛盾被阻拦,导致水泥罐车过不去,将水泥浆用于硬化路面系为了减少承包方损失而完成的雇佣活动,在此期间刘克如受伤。


法官心语

常奋岗作为雇主,允许、放任刘克如在未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雇佣活动,未尽到对雇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刘克如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水泥罐车卸运水泥浆操作比较专业,一般应由驾驶员完成,常奋岗和华盛公司主张刘克如是偷拉水泥浆,证据不足。华盛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常奋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 2021 年 1 月 1 日被删除,笔者注),华盛公司应当与常奋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二审法院酌定由常奋岗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华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来源:山东高法


律师点评:

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的时间、地点和是否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

2.提供劳务者是否存在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

3.提供劳务者在本案中是否对造成损害事件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4.提供劳务者诉请之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支持;

5.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比例,即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本案中可以看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是,允许、放任雇员从事其无法胜任的工作。比如雇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却让其从事需要驾驶机动车的劳务活动。因此雇主一定要审慎注意雇员能否胜任其所提供的劳务工作。


三、刘某诉某粉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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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系被告某粉体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卸货员工作。2022年初,刘某在去卸货的路途中,被第三人关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2年中,刘某已通过起诉关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其40%的损失8万元,现刘某再起诉某粉体公司,要求其按照雇主责任赔偿其剩余60%的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心语

生效裁判认为,第三人侵权致雇员伤害,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刘某受某粉体公司雇佣,向粉体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交通事故伤亡,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单位粉体公司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粉体公司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起诉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已进行赔付,没有获得赔偿的款项是因刘某个人过错需要承担的部分。现刘某又主张雇主单位依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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