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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高温来袭,高温津贴趁“热”了解!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299次
一、高温来袭,高温津贴趁“热”了解!



(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1、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2、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常见的高温津贴相关问题

1、在工作中中暑属于工伤吗?

不一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可能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工作人员,如发生中暑,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才可以向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3、清凉饮料可以代替高温津贴吗?

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4、发了高温津贴,工资会减少吗?

不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室内工作人员能否享受高温津贴?

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从事工作,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除了高温津贴外,企事业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室内人员提供足够、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6、遇上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1.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1.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临平区人民法院


二、公司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叶某某2022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保。2022年4月20日下午,叶某某在外工作时不慎摔伤,经其本人主动提出公司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其伤情此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心语

本案中,用人单位本应为叶某某缴纳社保,因工伤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住院(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叶某某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伤待遇,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来源:上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维权有三个路径可选择,一是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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