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脱落、倒塌应如何定性?
“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物品的置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活动,按照建筑规则和经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来的房屋或场所。一般来说,建筑物是已经建造且装修完毕的房屋或场所。对于还没有建成、仅有大体框架的房屋,虽然不能遮风挡雨,但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建筑物。另外,这里的建筑物,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如砖瓦、墙皮、屋顶、院墙等,还包括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如门窗、花台、烟囱、升降机、各种管线等;不仅包括合法建筑,还包括违法建筑。
“建筑物脱落”,主要表现为建筑物砖瓦或者墙皮脱落、建筑物悬挂的广告牌脱落等。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是因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建筑物管理不慎所致,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没有对建筑物及时进行安全维护,尤其是高层建筑,一旦有物件掉落下来,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这就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履行严格责任,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管理。
“建筑物倒塌”,一般是建筑物受建设缺陷、管理缺陷、外力作用等因素影响发生倾倒、塌落。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行为,既有建筑物自身的建设缺陷、质量问题等原因,如“豆腐渣”工程;也有相关责任人员对建筑物的管理缺陷、疏于管理防范造成,如院墙因下雨发生倒塌;还有外在因素施加影响,如超重货车压垮大桥。可见,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类型多样,因素不一。
来源:山东高法
二、建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6日,原告鲍挺停放在绍兴市越城区新娄畈9幢楼下的车子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报警,经民警现场勘察后认定系被楼上跌落的混凝土块坠落砸中导致,非人为损坏。次日,经民警至被告陆常春家中现场勘察,发现该坠落混凝土块与被告家窗台缺角相吻合。此后原告为修复挡风玻璃支出98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心语
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在绍兴市越城区新娄畈9幢楼下被该建筑物脱落的混凝土块砸中致损,根据民警现场勘察及拍摄照片可以确认,该脱落的混凝土块系被告房屋窗台一角,被告作为该房屋业主,对该房屋窗台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玻璃修理费用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建筑物并非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而是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缺陷发生倒塌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诉前调解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第二条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主持调解的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鉴定机构在线上传或者送交鉴定书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接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第十五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未规定事宜,参照诉讼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