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营一家餐馆,疫情期间生意一直不太好。2022年6月,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同时惠泽民众,余姚市政府准备发放一批消费券,刘某瞄准时机申请成为了消费券合作商家。
就在刘某对消费券助力餐馆经营抱着满满期待时,6月22日的一通电话改变了事情的走向。“老板娘,我抢到一张满3000元减900元的消费券,可以在你家店里用,能不能帮我套个现,放心,事成的话钱我们一人一半。”挂下电话后,刘某开始盘算,消费券是能让自己餐馆增加客源,但如果从消费券套现中获利,那就完全是“无本万利”的好事。一想到这里,原本有所顾虑的刘某心动了,答应了电话那头丁某的要求。很快,刘某将商家收款二维码发给了丁某,不多时,刘某的账户就收到了一笔3000元的入账。这笔钱到手后,刘某扣除返还给丁某的2100元成本,将剩下套取的900元政府补贴平分,这样一来,刘某和丁某轻轻松松各非法获利450元。
尝到甜头后,两人开始频繁地薅消费券羊毛。丁某将刘某经营餐馆的商家收款二维码直接发到了微信群里,抢到消费券的人通过扫该收款二维码后将截图发给丁某,一顿操作后,三方获利。后事情败露,2023年4月7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刘某、丁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均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3年4月25日,余姚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斌、张齐二人经合谋,先后在安徽省桐城市××大厦、合肥市包河区××栋××单元××室内,通过被告人张齐建立的QQ群(群名为“苦苦交流群”),以“兼职刷单”的名义,吸引下家进群,并在群内发布套取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新用户红包(即“薅羊毛”)的教程。下家按照教程,通过恢复手机出厂设置等方式,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反复注册淘宝账号,骗取淘宝平台派发的面额为人民币10-2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同时,被告人杨斌会在提前购买的淘宝店铺中上架与红包面额相等的虚拟商品,并由被告人张齐将该商品的链接发布在QQ群内,下线使用套取的红包进行刷单交易。淘宝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将红包返现打入该店铺账号后,被告人杨斌使用返现购买话费券,并将话费券通过“玖玖收”平台套现,所得钱款再由被告人张齐按照与下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至少骗得人民币6085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具有欺骗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利用淘宝风控的滞后性,在店铺被封前,通过“刷空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批量完成套现行为,本质是对淘宝进行欺骗并获得了经济利益,该行为违背了淘宝营销活动设立的初衷和本意。本案被害单位淘宝公司陷入认识错误。淘宝将发放红包的条件设置好后输入到系统,系统根据指令,对满足领取红包条件的新用户作出相应处分的结果,但本案被告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掩盖了真实情况,虚构符合预设条件的表象,从而获得了经济利益,其本质上并不符合被害人淘宝的真实目的。本案中表面是欺骗了计算机系统,而实质上是欺骗了对系统设置同意处分条件的淘宝公司。淘宝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产生财产损失,本案中的被害人淘宝公司存在一个判断、识别的过程,其基于被告人注册的是新用户这一错误认识而发放红包券,具有处分的意思表示。被告人通过冒充成为淘宝新用户获得利益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淘宝真正的营销目的,侵害了淘宝的经济利益。故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判处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余姚检察公众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点评: 消费者应提高认识,了解消费券的实际价值,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从而上了不法分子的钩。让消费券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上,这样才能发挥消费券的真正作用和价值,这样才能够让消费券成为消费领域真正的增值方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让利于消费者和商家,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和商家带来实际的双重利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