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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银行存款变保险,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205次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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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据原告章某表示,去年7月13日,她前往我市某银行办理活期转定期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建议章某将钱存放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可获得比银行更高的利息,如果同意可直接办理。


办理完毕后,章某才得知办理的是保险购买业务,并非存款业务。于是她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要求告知所购买保险的相关情况,并索要相关合同和资料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将涉及该保险的相关重大信息进行明确说明。但保险公司方表示当时办理时章某已经签字同意,且告知过相关要求和信息,有当时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于是对于她的要求并未理会。


在得知“不明情况”后, 章某多次向保险公司方提出退保,遭到对方拒绝,后保险公司方明确告知,如果此时退保,只能拿回7000余元的现金价值。


章某认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保险公司未向自己说明具体投保险种、投保方式,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更未达成过相关退保条款的约定,自己实际是在对涉案保险合同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以及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怂恿和操作下,误投涉案保险,属于重大误解。她认为,依照《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但是经过多次交涉,保险公司未同意其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某两全保险3年交保至99周岁”保险合同;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自己已经缴纳的25000元保费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双方自愿解除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自愿向原告退还部分保险费 2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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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银行职工白某与原告相识,平时白某经常联系原告帮助其完成存款业务。2023年1月5日,白某微信原告称该行1月7日存款有活动,邀请原告前往办理。1月9日原告去该行办理业务,后在银行职员赵某的引导下进行了业务办理、签名确认,并全程录音录像,当时白某也在大厅陪同,原告便将自己的100万元转给白某用于办理存款业务。2023年3月15日,白某给原告送来一份《保险合同》,原告认为白某欺骗了自己并拒收该保险合同,当即向白某阐明自己办理的是存款业务,并不是购买保险,要求其退还100万元,几日后白某称保险合同1月9日已成立,原告在15日内异议期未要求退保,现在退保只能退79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被欺骗后购买该保险,只能证明原告办理存款业务时双方没有进行深入沟通,在原告没有讲明其真实意图,被告没有了解原告真实想法的前提下,被告即给原告办理了保险业务,此种情况属于双方之间的重大误解而导致,应该认定为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撤销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00万元存款。因本案中的重大误解系双方没有完全沟通所导致,双方均有责任,主要责任在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166.6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双方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返还义务,退还原告存款100万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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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西汉中勉县一位60岁无儿无女的五保户,携1万元去邮储银行存款,结果却变成了华夏理财保险。由于不清楚保险合同里的条条款款,今年到了要续存保费的时候没有能力续存,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退保只能拿回6500元。


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经政府组织沟通协商,银行连本带息退还10195块钱。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华亭市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光明网

律师点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存款业务,理财和代理理财业务层出不穷,有些人去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利息较低或者连本金都少了才发现自己原来是买了理财,甚至是保险。若遇此类情况,可以先与银行进行协商,毕竟在整个事件中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其次,为了维护银行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银行或是保险公司有任何不规范行为,都可以向银保监会提起投诉。最后,如果依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困扰。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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