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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元周讯丨代驾找了代驾,谁来承担“代价”?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百元律所  阅读:471次

一、代找了代驾,谁来承担“代价”?


酒过三巡

找了代驾送我回去

没想到

我的代驾也找了代驾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8日晚


原告沈某通过被告北京某公司代驾平台叫到JJ88600师傅。但是该师傅有事,临时安排被告宗某代行代驾工作。


宗某驾驶沈某的奔驰汽车在长虹大道龙鑫花园路口右转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的车送4S店进行定损,用去维修费13000元。


庭审争议

被告宗某

不同意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他认为自己只是进行代驾工作,是履行职务行为,代驾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某公司

不同意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该公司认为,派单的司机是JJ88600师傅,不是本案被告宗某。该公司将原告的代驾信息发送给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员JJ88600师傅,原告与JJ88600师傅之间建立了代驾协议关系,但未与被告宗某建立代驾关系。所以,他们不同意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原告是通过被告北京某公司代驾平台呼叫代驾服务。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接服务后,应安排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并确保原告的人身、财产损失不受损害。


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宗某和被告北京某公司派单司机JJ88600师傅之间是何种关系。所以,原告有理由相信宗某是被告北京某公司派单的司机,被告北京某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某公司赔偿后,如认为被告宗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可依法向宗某主张权利。综上,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法官


进行代驾消费时

如何有效保障自己权益


01 选择正规代驾平台

在挑选代驾服务时,要选择正规代驾公司,通过正规平台呼叫代驾,通过app系统下单后,消费者和代驾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消费纠纷、事故责任等由代驾公司向司机追责或由平台承担。代驾司机到达后,要在平台上确认司机信息,避免冒名顶替。


02 辨识代驾身份

选择餐厅、饭店、酒吧或者KTV的门口蹲守等单的代驾一定要谨慎。需查看司机平台工作证、驾驶证和手机号。同时拍照留存司机相关信息,以便纠纷维权或向公安报警时出示。


03 保留方便维权

到目的地付款后,要收集好消费凭证、发票,或消费订单截图,出现消费纠纷,第一时间与商家平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权。


来源:江西法院、浔阳法院、浙江普法

律师点评:代驾公司和被代驾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代驾公司和代驾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当代驾人造成第三方的损害时,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代驾人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妻子赏主播14万,丈夫愤而起诉返还却被驳回,为啥?


近年来,

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实上,

即使是成年人的“打赏”行为,

仍有可能存在法律争议。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近日就发布了一起

一方以婚内财产打赏主播,

配偶要求返还的案例。


案情回顾

该案中,韩某在丈夫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子消费平台购买甲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虚拟货币“A币”,并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方式消费“A币”。经核实,韩某用于打赏游戏主播管某的虚拟礼物共花费人民币141512.5元。


事后,李某发现韩某的行为,将韩某、主播管某和平台运营商甲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韩某与管某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韩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非日常共同生活必要,该赠与行为无效。


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打赏”行为是赠与,但主播管某和平台方都认为,“打赏”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韩某与被告管某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而是韩某在短视频平台的正常消费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A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故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虽累积数额较大,但单次打赏行为并未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消费范畴。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州区法院台湖法庭法官薛兵在解读该案件时表示,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服务合同,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对价”。


从网络打赏的模式上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用户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正当获取报酬的方式之一,此种合同的性质是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无偿、单务的赠与合同性质。


另外,作为网络平台,也为用户和主播在互动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用户在使用虚拟币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等级并享受等级特权等。用户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获得精神文化产品,系属文化娱乐消费范畴。故用户打赏行为背后是其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属于典型服务合同的要件。


在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要求退还赏金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当然,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和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再次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来源:中国普法

律师点评:一般情况下倾向于将打赏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以小额、多笔、长期进行打赏的行为,未在实质上影响家庭共同生活的,不属于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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